中介公司的蓬勃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促进了信息的交流与沟通,特别是给最近红火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增添了活跃的因素,也省去了买卖双方、租赁双方不少的麻烦。但由于某些中介公司的不负责任,却也使许多人叫苦不迭。
案例1:李某,看到某报刊登广告一条,上写房主张某因出国急需用钱,故将其现房及所经营的酒家以八万元的优惠价格转让。李某看到该房地处繁华地段,在未对该房产权作任何审核的情况下将张某的房屋、酒家执照及设备等一并买下。没想到,他刚刚将酒家装修完毕,就得知该处拆迁的消息,他被通知一个月内将房屋腾空。李某愤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依转让协议赔偿。但经法院审查,张某转让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其并无该房的房产证,且其与李某签订的酒家转让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得擅自转让,故双方签订的房屋及酒家转让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协议。
案例2:外地大学生刘某急需租房,她拨通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电话。中介公司热情地为她在中关村地区介绍了一处一居室的住房,见到房主后,房主向其出示了身份证、公有住房租赁许可证的复印件,双方便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她给付房主年租金12000元,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600元中介费。但她刚刚居住不到一个月,就被王某告上法庭。原告王某才是该房真正的主人,因其将该房借给一个熟人暂住几天,没想到此人竟冒充房主将房屋出租。法院依法确认该租赁协议无效,而刘某再去找中介公司理论,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以上两个案例均是租房人在未审核对方主体的情况下而轻信出租方及媒介,盲目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恶果。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如案例1中的出租人无该房产权,当然不具备出租条件;二、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如案例2中的公房是国家不允许出租的房屋,刘某在看到公房租赁许可证的复印件时就应对该房的出租提出质疑;三、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